海关总署关于深免公司在进出境高速客船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17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5-19

执行日期:2018-05-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深航运经深圳蛇口邮轮中心码头口岸进出境的快船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店的函》(深国免〔2018〕30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深圳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深圳航运集团从深圳蛇口邮轮中心码头往返港澳的高速客船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由所属深圳市国免鹏星免税商品有限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免税品监管仓库设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邮轮中心码头H5号突堤港澳航线泊位的仓库,面积为30平方米。

  新设立的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仓库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