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司关于同意增设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内地区代码的函

发文字号:统计函〔2018〕第3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7-01

执行日期:2018-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关《关于申请增设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内地区代码的函》(合关统函〔2018〕282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增设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内地区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内地区代码为“3401W”。其中,第一、二位代码“34”代表安徽省;第三、四位代码“01”代表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的合肥市;第五位代码“W”代表保税物流中心。

  二、上述代码用于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新增国内地区代码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及时接收监管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