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在进出境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23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6-12

执行日期:2018-06-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免公司关于申请在首都航空、天津航空经海口航空口岸进出境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函》(中免〔2018〕104号)、《中免公司关于申请在首都航空、天津航空经海口航空口岸进出境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说明》(中免〔2018〕15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海口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经海口航空口岸进出境的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由所属海南海航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

  新设立的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