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变更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27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6-29

执行日期:2018-06-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出境口岸免税商店及海关监管仓库迁址的函》(中免〔2018〕13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福州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进行变更,其中经营场所迁至福州长乐国际机场31号、39号、40号候机厅内,面积变更至500平方米;监管仓库迁至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国际一层南贴建陆侧,面积变更至110平方米。

  变更后的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