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同意中出服郑州外汇商品免税店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变更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35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8-01

执行日期:2018-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出服郑州外汇商品免税店变更经营场所的函》(中服免税〔2018〕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郑州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由你公司所属河南中出服免税品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中出服郑州外汇商品免税店经营场所、监管仓库迁址,其中,经营场所由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44-1号迁至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西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央广场南地块2号绿地天空之城,面积1118.5平方米;监管仓库迁至天空之城南塔楼B4-1\2\3\5\6,面积400平方米。

  变更后的免税店经营场所、监管仓库应当经郑州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