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在广州港国际邮轮母港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34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7-31

执行日期:2018-07-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广州港国际邮轮母港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商店的函》(中免〔2018〕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你公司提出的此项申请,经广州海关实地考察,目前广州港国际邮轮母港南沙临时邮轮码头没有候船航站楼,临时的进出境联检厅内没有可供旅客停留的区域,拟设立的免税商店在邮轮上下旅客时用临时隔离设施围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九条“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的要求。鉴此,暂不予批准你公司在广州港国际邮轮母港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