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变更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34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7-31

执行日期:2018-07-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增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面积的函》(中免〔2018〕205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广州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下属的广州新免免税品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增加经营场所面积,新增经营场所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国际出发厅内,编号为T23R72、T23R73、T23R74、T23R82、T23R83、T23R84、T23R87、T23R88,新增面积合计为1548.86平方米。

  变更后的免税品经营场所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