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在奥凯航空经天津航空口岸进出境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45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0-15

执行日期:2018-10-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奥凯航空经天津航空口岸进出境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函》(中免〔2018〕27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天津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经天津航空口岸进出境的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由海南海航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监管仓库使用已有的海关监管仓库。

  新设立的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