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珠免公司在港珠澳大桥珠港口岸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44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0-15

执行日期:2018-10-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港珠澳大桥珠港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函》(珠免函〔2018〕2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拱北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港珠澳大桥珠港口岸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商店,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设在港珠澳大桥珠港口岸联检大楼旅客出境大厅1楼旅客出境主通道,面积983.35平方米,海关监管仓库使用拱北口岸现有海关监管区内的免税品监管仓库。

  新设立的出境免税商店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