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在首都航空经青岛航空口岸进出境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41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9-17

执行日期:2018-09-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首都航空经青岛航空口岸进出境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函》(中免〔2018〕226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青岛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首都航空经青岛航空口岸进出境的国际及地区航班上设立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由所属海南海航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监管仓库设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新郑路19号青岛民航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南楼101房内,面积为62.51平方米。

  新设立的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仓库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