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禁止入港船只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办监函〔2018〕第11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1-03

执行日期:2018-1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增列受制裁船只的通知》(外发〔2018〕60号,见附件)称,2018年10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认定“上元堡”号、“新利进”号、“金银山3”号3艘船只列入安理会制裁清单。根据安理会决议规定,各国应禁止上述船只靠港。

  请认真对照外交部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海关现行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口岸监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增列受制裁船只的通知.rar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