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恢复设立上海市内免税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52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03

执行日期:2018-1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设立上海市内免税店的函》(中免〔2018〕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你公司提出的此项申请,经上海海关实地考察,存在如下问题:拟设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2-2号尚悦西广场S2商墅的经营场所尚未经修缮,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未作隔离,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七条第二款“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等有关规定。鉴此,暂不予批准你公司在上海恢复设立市内免税店。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