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恢复设立厦门市内免税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53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06

执行日期:2018-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设立厦门市内免税店的函》(中免〔2018〕307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厦门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恢复设立厦门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其中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设在厦门市思明南路195号中华城购物中心南区一层,面积331平方米;监管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MF层地下停车场内,面积145平方米;口岸隔离区提货点位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出发隔离区内,面积5平方米。

  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仓库和提货点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