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恢复设立青岛市内免税店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53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06

执行日期:2018-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设立青岛市内免税店的函》(中免〔2018〕306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青岛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恢复设立青岛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其中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设在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青岛卓越大融城购物中心2号楼一层,编号为1F-05、1F-12-A、1F-15、1F-18,租赁面积分别为136.17平方米、77.45平方米、71.91平方米、127.53平方米,合计413.06平方米;监管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地下二层B215号库,租赁面积为284.94平方米;口岸隔离区提货点设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候机楼二楼国际出发隔离区内,面积为30平方米。

  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仓库和提货点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