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变更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8〕第53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06

执行日期:2018-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增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面积的函》(中免〔2018〕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你公司新增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831.83平方米面积的申请,经广州海关实地考察,仅部分场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分别为:编号T23R75中的97平方米,编号T23R76中的200.03平方米,编号T23R86中的59平方米,合计面积356.03平方米。其余475.8平方米尚未开工建设,场所出入口未安装内外物理隔离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七条中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要求。

  因此,同意你公司下属的广州新免免税品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出境免税商店增加合计356.03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面积,新增经营场所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国际出发厅内,分别为编号T23R75中的97平方米、编号T23R76中的200.03平方米、编号T23R86中的59平方米场地。变更后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口岸出境免税商店总面积为3099.56平方米。

  新增的免税品经营场所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