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司关于意大利输华柑橘增加出口前冷处理措施的函

发文字号:动植函〔2019〕第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1-22

执行日期:2019-0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7年4月,原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口意大利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017年第28号公告),允许意大利柑橘进口,并规定柑橘须在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近日,经与意方协商,总署同意增加在出口前进行冷处理的措施。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允许意大利柑橘在出口前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其他检疫要求不变。出口前的冷处理须由总署批准的冷处理企业进行。企业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出口前冷处理可采用以下技术指标之一:

  1. 1.1℃或以下,至少持续15天;

  2. 1.7℃或以下,至少持续17天;

  3. 2.1℃或以下,至少持续21天。

  意方检疫部门须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冷处理企业注册号。

  二、各海关在对进口意大利柑橘查验时,如出口方采取出口前冷处理的,要对货物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意方检疫官员签字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疫。

  特此通知。

  动植司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