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字号:署办合函〔2019〕第1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6-03

执行日期:2019-06-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分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支持“四港联动”构建海上贸易高速路的建议》(第7118号)由我署协办。经研究,我署意见如下:

  我署高度重视发展中韩地方海关和口岸间的交流与合作。2010年3月,青岛海关与仁川海关签署了《关际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多年来,双方围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持续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2019年3月,我署指导青岛海关与各相关方共同签署了《威海—仁川打造东北亚物流中心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此外,我署与韩国关税厅围绕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交流,拓宽了中韩两国间口岸合作范畴。

  下一步,我署将继续加大对山东省口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继续指导和支持青岛海关深化与仁川海关间的关际合作,推动落实好《备忘录》有关内容,以威海、仁川口岸为示范点,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便利措施落实与成效评估、中韩自贸协定中涉及海关事务条款的实施与评估、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建立通关事务救助机制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支持“四港联动”水空联运物流一体化发展。

  以上意见供答复人大代表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