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字号:署办合函〔2019〕第1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5-31

执行日期:2019-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分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面向东盟国家跨境农业产业的提案》(第0112号)由我署会办。经研究,我署提供如下意见:

  我署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我与东盟成员国,特别是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等邻国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区域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一是加强政策沟通,深化中国—东盟海关检验检疫机制化合作。我署与东盟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已建立多层级的定期磋商机制。通过上述合作机制,我署着力加强与东盟成员国在通关事务、农产品检疫准入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沟通,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合作共识。2018年5月,我署邹志武副署长赴马来西亚出席第16次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就打造“一带一路”海关协调联络机制、推动“单一窗口”合作、在重要港口海关间建立关际合作机制等议题与东盟方交换意见并达成积极共识。同年10月,我署张际文副署长赴越南出席第六届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SPS)合作部长级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SPS合作备忘录行动计划(2019—2020)》等重要文件,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东盟检验检疫合作规划了目标任务。

  二是推进务实合作项目,促进区域贸易安全与便利。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我署与老挝、越南、柬埔寨、新加坡、印尼有关部门共签署了9份合作文件,涉及农产品食品准入、海关行政互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和缉私执法等多个领域,为进一步深化我与东盟成员国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间合作打下坚实基础。此外,我署与新加坡海关的“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持续推进,与马来西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有望尽快达成,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等东盟国家的农产品准入合作有序推进。2019年4月,我署在南宁组织召开了中国—东盟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监测与防控技术培训及政策研讨会,与来自东盟成员国和东盟秘书处的15位外方代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学习交流,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跨境传播搭建了技术交流共享共治平台。上述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下一步,我署将继续借助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平台以及双边合作渠道,与东盟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巩固和深化双方在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区域经贸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以上意见供答复政协委员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