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深免公司在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设立供船免税商店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9〕第22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7-02

执行日期:2019-07-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深圳免税集团在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申请设立供船免税商店的函》(深国免〔2019〕55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深圳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在深圳市盐田港设立供船免税商店,由你公司下属深圳市国免航旅免税商品有限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免税商店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盐田区进港一路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内闸口左侧BA1对面场地,面积29平方米;免税品监管仓库位于经营场所旁边,面积43.5平方米。

  新设立的供船免税商店应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