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监函〔2019〕第36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9-23

执行日期:2019-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期,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向总署提出了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同意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开展范围详见附件1、2)。请你关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进行监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