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我留学回国人员在外留学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监管函〔2004〕第17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27

执行日期:2004-1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对留学回国工作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学习时间审核问题的请示》(深关行〔2004〕1220号)收悉。关于我留学回国人员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的时间审核问题,经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应按照在外学习、进修时间不少于9个月掌握。

  此复。

  海关总署监管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