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辆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监函字〔2015〕第5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7-29

执行日期:2015-07-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方便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简化和规范海关手续,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仍按照现行规定由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二、如留学回国人员委托他人或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代为办理领取海关关封等事宜,海关应当验核留学回国人员与受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证明,其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留存正本,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证明应当留存复印件。

  三、对代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海关手续的企业、其他法人、组织,海关不得指定或限定范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