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江西中服进出口商品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函》(中服免税〔2019〕8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南昌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公司未提供原位于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398号九江银行裙二楼的中出服南昌外汇商品免税店经营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且自2016年5月起该免税店不再开展免税品经营业务,故暂不同意变更该免税店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