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南航空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监函〔2020〕第5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1-02

执行日期:2020-01-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期,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联合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总署提出了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同意海南航空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开展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请你关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进行监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