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0〕第1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1-06

执行日期:2020-01-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做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升级实施的工作,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原产地进出口申报

  中国新加坡海关间已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管理,原产地进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办理。

  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第三条第(二)项在我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在原产地证书第八栏填写原产地标准“P”或“PE”。

  三、其他

  请税管局(广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和监控分析。各税管局和直属海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关税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佳芸,010-6519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