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改革年初进出口数据发布方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统计函〔2020〕第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2-07

执行日期:2020-0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历年来,受春节因素影响,1、2月份外贸进出口数据差异显著,单个月份的名义增速不能反映外贸运行的实际状况。经署领导批准,从2020年开始,不再单独发布1、2月份的进出口数据,改为在3月份合并对社会发布。

  各地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