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0〕第39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3-11

执行日期:2020-03-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doc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