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建函〔2019〕第67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7-10

执行日期:2019-07-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郝旭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新能源国补政策申领时间和调整申报清算补贴车辆规模要求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予以补贴。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成本下降情况对补贴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四部委在持续跟踪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补贴政策修改初步方案,征求行业研究机构和代表企业的意见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2019年,按上述程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其中对于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购置补贴资金申报的要求是:自政策发布后,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现行政策与你们所提建议是一致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