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68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12-31

执行日期:2020-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x.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