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责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便〔2019〕第42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一般

发文日期:2019-11-20

执行日期:2019-11-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0号)。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发布,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财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为准,即2019年10月28日,下同)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你所应根据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允许你所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你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