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22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07

执行日期:2008-03-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夏、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盐城分行

  江苏省盐城市

  金华分行

  浙江省金华市

  马鞍山分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

  泉州分行

  福建省泉州市

  银川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