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6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17

执行日期:2008-01-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金华分行     浙江省金华市

  2      扬州分行     江苏省扬州市

  3      呼和浩特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台州分行     浙江省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