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27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3-06

执行日期:2007-03-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60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于2006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总机构业务的联络与咨询。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海洋公园公司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9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