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5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3-25

执行日期:2005-03-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列名玉米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