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42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2-06

执行日期:2005-02-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对上报抵扣的数额要严格审查,不允许擅自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调整。

  二、2000年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审批工作由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并抄报省局。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全年收入进度的总体要求,尽快把期初存货抵扣延期两年的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局,今年要全部抵扣完毕。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仍按浙国税流[1999]76号文件的要求按季报送省局。

  四、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的检查工作,根据总局的统一布置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