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86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02

执行日期:2004-07-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通知下发后,鉴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

  1.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3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