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1337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0-30

执行日期:1990-10-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XXX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