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7-28

执行日期:2010-07-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