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7-27

执行日期:2010-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