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663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1-30

执行日期:2009-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