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9〕第166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2-31

执行日期:2009-12-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1-01

根据《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