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62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0-28

执行日期:2009-10-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