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45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21

执行日期:2009-08-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