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455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21

执行日期:2009-08-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