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第8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5-04

执行日期:2009-05-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