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