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9〕第15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9-26

执行日期:2019-09-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