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46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8-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