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6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17

执行日期:2005-01-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