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28

执行日期:2007-1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