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33号(财税金融类28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财关税函〔2019〕第16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8-26

执行日期:2019-08-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高融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进出口政策,支持科创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支持科技创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享受主体资格条件、认定程序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2010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主体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等,均是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后共同拟定的,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目前,上述政策实施情况良好。现阶段宜积极落实好现行政策。下一步研究调整政策时,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包括您的建议在内的各方面建议统筹研究。

  二、关于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及时调整部分税则税率问题

  对您提出的对科创产业税率倒挂现象、重点商品税率税则定期调整,设立专用税则编码或作特殊注释,或简化监管条件的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符合关税税则、税目规则的情况下,积极支持科创事业发展。

  三、关于进出口货物许可审批管理问题

  我们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已将您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